玉林工务段职工顶着寒风冷雨在线路上进行拨道校正方向作业。 李慕传 摄
“春运期间列车开行密度大、钢轨设备负荷加重,现场又低温阴雨,设备容易引起变化。我们今天作业的项目就是检查站线股道和道岔设备,及时发现和加固轨道连结零件,处理影响线路质量的问题,稳定线路基础,增强设备防寒能力。”在现场跟班作业的玉林线路车间党支部书记李慕传边走边说。
接到防护员“可以上道作业”的通知后,李慕传把职工分成两组,一组5人,分别由工区副工长古雨杭、班长陈宇飞带队,在南、北头道岔、股道区段展开检修作业。
玉林工务段职工在线路上对钢轨接头进行修理加固。 谭育俊 摄雨一直下,细雨夹着寒风尽往脖子里钻。古雨杭手拿检查锤逐一敲击钢轨扣板上的螺丝、螺栓,每隔一根轨枕就弯下腰用反光镜伸入轨底,反照检查轨底是否有病害、伤损。只见他一会拿起道尺检查钢轨水平、轨距,一会又拿出记录本记录着检查数据,还时不时叮嘱工友们要细心,不漏敲、不漏看、不漏检,不放过任何一处不良处所。
玉林工务段职工在线路道岔上进行病害整修作业。 谭育俊 摄弯腰、蹲下,锤起、锤落,加固、拧紧,一路检一路看一路记,职工们在有条不紊地作业着。
从当日凌晨4时至9时30分,古雨杭和工友们在风雨中连续奋战了5个多小时,完成检查道岔31组、股道3.2公里的作业任务。而他们的鞋子早已灌满了水,身上衣服也被雨水打湿,就这样不惧风雨寒冷,用心用情守护着春运旅客的回家平安路。(完)
拒不支付职工工资284万元获刑两年****** 本报记者 赵红旗 本报通讯员 李文晋 付屹 “企业应严格执行员工薪酬制度,遇到困难了,应及时与员工沟通,避免劳动争议纠纷给企业及员工带来不必要的讼累。”1月7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法官深入辖区企业了解企业所需所求,并针对企业岁尾年终常见的劳资纠纷以案说法,引导企业规范员工薪酬等相关制度,防范法律风险。 在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中,被告人杨某被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2022年12月24日,许昌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据悉,2020年5月12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李某等人向许昌市建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公司拖欠职工工资,劳动监察大队立案后,于2020年5月14日对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实际控制人杨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10日内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收到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后,被告人杨某作为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的实际控制人,在有能力先行支付部分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下,仍拒不支付,并于2020年5月19日至6月1日期间,先后安排其公司出纳将公司资金用于支付体检设备CT机余款、购买体检试剂及支付水电费等。 立案后,迫于压力,被告人杨某于2020年6月12日至14日向被拖欠工资的职工支付报酬11万余元。经审计,截至2020年6月30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欠发228名职工13个月工资共计284.75万元。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人社部门向其下达了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在有能力先行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的情况下,拒不支付228名劳动者的工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建安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时,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建安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判决。 2022年10月30日,一审宣判后,杨某不服,上诉至许昌中院,其辩护人辩称,本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事实轻微、社会危害性低,不应以此追究上诉人杨某的刑事责任。 许昌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杨某作为公司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所拖欠公司员工的工资承担清偿责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法明确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承办法官介绍说,劳动报酬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其他普通债务时,具有优先清偿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