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开幕。 中新社记者 蒋启明 摄
中国用几十年时间走完了发达国家几百年走过的工业化历程,实现全面脱贫、小康梦想成真,创造了一个个经济社会发展奇迹,从“现代化的迟到国”转变为“世界现代化的增长极”。这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完成时部分”。
“全面小康之后还要现代化”,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再到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是中国式现代化的“进行时部分”。最终要在新中国成立一百年时,把中国建设成“一个幸福的国家、一个现代化的国家”。
在此节点,中共二十大发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动员令,并基于一系列实践经验,对中国式现代化进行了系统阐释。
“现代化”曾被视为“西方的发明”,话语基本为西方所垄断。中国人民大学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院副院长王义桅认为,“中国正在给人类现代化留下自己的定义”。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张占斌则指出,中国式现代化“使世界现代化道路和现代化模式由单数变为复数,重构了世界现代化理论新谱系”。
回顾历史,西方国家率先走上现代化之路,将现代化与西方化划等号一度盛行。一些“非西方国家”照搬西方现代化模式,反而迷失了自己,陷入发展陷阱。
正如习近平17日在参加中共二十大广西代表团讨论时强调,中国式现代化扎根中国大地,切合中国实际。
中国基于国情走出一条“非西方化的现代化”之路,向世界表明“走得对、走得通”,也能“走得稳、走得好”。
王义桅认为,中国式现代化是一种“自己主场的现代化”,启迪发展中国家走符合自身国情的现代化道路,增强他们“你能够成为你自己,实现万类霜天竞自由”的信心。
置于世界现代化版图上看,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副院长周文指出,现代化不是西方经典模式的单选题,而是世界各国共同探索的开放题。
不仅如此,中国式现代化对于当前西方现代化困境也具有观照意义。
中共二十大报告概括了中国式现代化的五大特征——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
与之相对照,西方现代化被认为是“以资本为中心的现代化、两极分化的现代化、物质主义膨胀的现代化、对外扩张掠夺的现代化”。
在周文看来,中国式现代化凸显人与人、人与自然、人的物质世界与精神世界的和谐,而西方现代化制造了一种冲突感,贫富分化、社会失序等乱象预示着西方现代化模式的失灵,“西方需要调整观察世界的视角”。
从面向未来的维度上看,中国式现代化所蕴含的进步的价值底色,尤其是注重人与自然关系和谐、国与国关系和谐,对人类如何应对世界之变、时代之变、历史之变具有破题意义。
当前,世界百年大变局加速演进,从地缘冲突到环境问题,人类社会面临一系列风险。破坏性、扩张性的现代化老路,已遭到越来越多质疑。人类未来需要新的价值参照。
实现高质量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些表明,中国式现代化是可分享、可持续、具有包容性的现代化,契合人类未来。
从文明的高度来看这份现代化的中国方案,王义桅认为“它不仅推动中华民族永续发展,也推动人类文明永续发展”。(完)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