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秋香代表:以高质量司法走好新的赶考之路****** 【奋进新征程 建功新时代·二十大代表在基层】
“作为一名山区的法官,我要把党的二十大精神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用实际行动走好新的赶考之路。”11月4日,党的二十大代表、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彭秋香,在该院第11次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会议上作了履职和学习体会报告。
彭秋香代表在和群众认真交流。林丹丹摄/光明图片
回到工作岗位后,彭秋香立即以实际行动学习宣传和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10月25日,彭秋香向法院党组和所在的党支部传达了党的二十大精神。“这是我第一次走进人民大会堂,激动的心情难以言表。我印象最深刻的是习近平总书记向大会作报告时现场多次响起经久不息的掌声,这是代表们对报告中描绘的宏伟蓝图的热烈期盼。”彭秋香分享了她参加党的二十大开幕会的感受,随后她从党的二十大盛况、广东代表团学习讨论、与代表交流等方面,讲述她的所见所闻所感,并围绕如何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行了系统阐释和深入解读。彭秋香表示,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五个牢牢把握”,为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提供了“路线图”,怎样把大会确定的“路线图”转化为贯彻落实的“施工图”,是接下来的头等大事。
11月1日,彭秋香来到怀乡镇扶德村。“作为一名基层党员代表,参加党的二十大让我感到非常自豪。”谈起在人民大会堂聆听党的二十大报告时的感受,彭秋香仍难抑激动之情。她用亲身经历、切身感受、具体事例向村民们讲解党的二十大提出的新思想、新要求、新举措。彭秋香通俗易懂、朴素生动的宣讲,引发在场干部群众的共鸣。
“我将继续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将党的二十大精神及身边的好声音、新变化,传递给广大的市民群众,在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上贡献自己的力量。”彭秋香说。
在用情、用心、用力学习宣传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同时,彭秋香切实做好本职工作,以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处理每一起案件。参加完党的二十大回到信宜后,彭秋香立即投入案件审理工作中,截至11月16日,她已审理了20多件案件。
彭秋香2006年任助理审判员,之后一直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她常年奔走在田间地头,做到脚下有土、心中有情。在案件的处理上,她总是尽可能多调解,尽可能多为群众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少留一些遗憾。她先后获得广东省优秀共产党员、全国法官办案标兵、全国优秀法官等荣誉称号。
彭秋香说:“今后我将始终胸怀司法为民的责任担当,持续致力于加强诉源治理力度、致力于提升家事审判温度、致力于强化特殊困难群体保护、致力于加大普法宣传广度,当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培育者、矛盾纠纷的化解者、乡村振兴的推动者。”
如今,信宜山区群众对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需求越来越高。彭秋香表示,她将以“再赶考”的姿态继续砥砺前行,把党的“好声音”及时、准确地传递到群众中间,把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到审判工作中,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以高质量司法向党和人民提交一份满意答卷。
《光明日报》( 2022年11月23日 05版)
拒不支付职工工资284万元获刑两年******
本报记者 赵红旗
本报通讯员 李文晋 付屹
“企业应严格执行员工薪酬制度,遇到困难了,应及时与员工沟通,避免劳动争议纠纷给企业及员工带来不必要的讼累。”1月7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法官深入辖区企业了解企业所需所求,并针对企业岁尾年终常见的劳资纠纷以案说法,引导企业规范员工薪酬等相关制度,防范法律风险。
在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中,被告人杨某被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2022年12月24日,许昌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据悉,2020年5月12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李某等人向许昌市建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公司拖欠职工工资,劳动监察大队立案后,于2020年5月14日对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实际控制人杨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10日内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收到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后,被告人杨某作为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的实际控制人,在有能力先行支付部分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下,仍拒不支付,并于2020年5月19日至6月1日期间,先后安排其公司出纳将公司资金用于支付体检设备CT机余款、购买体检试剂及支付水电费等。
立案后,迫于压力,被告人杨某于2020年6月12日至14日向被拖欠工资的职工支付报酬11万余元。经审计,截至2020年6月30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欠发228名职工13个月工资共计284.75万元。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人社部门向其下达了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在有能力先行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的情况下,拒不支付228名劳动者的工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建安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时,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建安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判决。
2022年10月30日,一审宣判后,杨某不服,上诉至许昌中院,其辩护人辩称,本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事实轻微、社会危害性低,不应以此追究上诉人杨某的刑事责任。
许昌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杨某作为公司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所拖欠公司员工的工资承担清偿责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法明确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承办法官介绍说,劳动报酬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其他普通债务时,具有优先清偿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